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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18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
进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并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署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转让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支持上海奉贤经济开发区生物科技园区整体转型升级,同
时为了优化公司产能布局,与相关方签订《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转让框架协议》,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产能、生产经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将
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健、
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将给公司带来部分收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韦   烨             孙占刚              刘   浩




                                                      2017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