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 求,对关于控股股东及第二大股东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勇萍先生、第二大股东余荣琳先生为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是为了支持公司发展,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 提高融资效率。本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合法,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审议程序和审 批权限。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控股股东及第二大股东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 的议案》的事宜。 独立董事 韦 烨 孙占刚 刘 浩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