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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2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及修订后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的相关
事项。
    二、对《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
行修订,修订程序及修订后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的相关事项。
    三、对《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创业板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及修订后的
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的相关事项。
    四、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同意本次修订。


 独立董事:


                 韦   烨             孙占刚             刘   浩




                                                    201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