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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0-04-04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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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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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923.9925 万股的 3.03%,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22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
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7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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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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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0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1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5

第十三章 附则............................................................................................................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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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般术语
雪榕生物、本公司、
                        指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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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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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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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74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签署雇佣协
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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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42,923.9925 万股的 3.03%,无预留权益。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
    陈    雄                              20                1.54%                0.05%
                     财务总监

    郭    伟         副总经理             20                1.54%                0.05%

    顾永康          董事会秘书             5                0.38%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
                                         1,255             96.54%                2.92%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71 人)

          合计(174 人)                 1,300             100.00%               3.03%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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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
登记等相关程序。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
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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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
原则上由公司代管,应付股利原则上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
划不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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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2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4.2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42 元的 50%,为每股 4.21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05 元的 50%,为每股 4.0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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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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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2019 年公司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2019 年公司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2019 年公司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2017-2019 年公司净利润均值指经审计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净利润指标是以经审计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计

 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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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
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解除限售系数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解除限售系数
                     良好                           1.0
                     合格                           0.6
                   不合格                           0.0
    激励对象可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未
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雪榕生物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是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以
及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尤其是食用
菌行业的波动性、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兼顾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7-2019 年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2022 年净利
润增长率分别不低 30%、45%、60%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设定的公司业绩指标不
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
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
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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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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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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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配股
    P=P0×(P1+P2×n)÷[P2×(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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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2020 年 4 月 3 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
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4.14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
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 6 月初,预计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量     需摊销的总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万股)           费用

   1,300          5,382.00     1,831.38        2,197.65      1,053.98         299.00



    说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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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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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
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
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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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雇佣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未解锁的限
制股票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
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
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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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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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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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
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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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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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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