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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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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

               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1
十五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

方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高丰

路 999 号(雪榕生物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

代表股份总数为 188,538,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

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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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

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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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俞    磊




                                                  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    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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