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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16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提名的公司董事候选人郭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未发现有
《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本次董事会
补选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任何股东
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4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对《关于调整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资金安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将现金管理额度调整为不超过 2 亿元,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调整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
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


   韦   烨   刘   浩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