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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
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我们对报告期内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
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除了对子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
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也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
查,杨勇萍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的情形。本次董事长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选举杨勇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
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被聘任人员均
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
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诸焕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雄先
生、郭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雄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顾永康先生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
会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


       韦   烨                孙占刚                  刘   浩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