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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0-10-13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下简

称“《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包含本公司在内)兼任独

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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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

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备案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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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

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与更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以下机构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一)董事会;

      (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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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具体情况资料,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

上述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一)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之情形;

      (二)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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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会补选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一)至(七)项权利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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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

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

务。独立董事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述职报告。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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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明确发表其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公司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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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工作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该修改本制度: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有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

定有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以后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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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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