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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0-10-13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

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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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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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

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原则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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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其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

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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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
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

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

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向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

定价依据和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总经理按照额度权限履行其相应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决策权

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

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且未达到第(一)项标准的,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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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外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由公司总经理审议;
   (四)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六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保证独立董

事参加并发表公允性意见,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之下,可以聘请律

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事前认可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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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本制度第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不

论数额大小,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

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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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

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

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前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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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因特殊情

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应

予以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

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

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四)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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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四)的规
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五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

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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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

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本制

度第二十七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决定;

   (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关联交易

协议的制定:

    1、与关联人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

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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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

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会议上应

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十三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即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

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

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

公司有权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本制度第十四条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

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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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收益率的。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含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含 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

求。

    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

算标准。关联交易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


                               13
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

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披露前款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三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

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披露要求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

董秘办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处理。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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