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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0-10-13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效益,切实保护广

大股东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雪

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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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

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

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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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承诺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未经公司相关程序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公司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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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应当符合

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

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

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

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

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

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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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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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

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

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

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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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

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

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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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金额、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

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

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

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

行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

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

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

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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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

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

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公

司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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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

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

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资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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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适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

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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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

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

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

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

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

具体原因。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

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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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应

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有冲突或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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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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