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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0-10-13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2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重大交易活动的决策管理,保证重大交易活动的规范性、合法

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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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

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

工作。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交易活动须经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超越董事长批准权限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越董事会审批

权限的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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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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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议批准满足以下条

件的交易项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下,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董事长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有权决定第五条所列披露标

准以下的交易项目。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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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

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

业收入。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六条第(三)项或第(五)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上市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六条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

司的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二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十二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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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第二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第二条规定的“委托理财”事项时,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

      已按照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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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

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

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对重大交易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公司必须对拟交易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交易回报率、内部收益率、交易回收期、

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交易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交易决策的各种分

析。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交易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

行交易决策的参考。

      第十九条 实施交易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

有经审批的交易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交易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交易项目应与交易对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交易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

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

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

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 按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时,投入实

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

价交易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额大于

被交易对方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交易对方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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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资本的,应根据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专门批准后,方可

实施交易。在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交易款或办理交易

资产的移交;交易完成后,应取得被交易对方出具的交易证明或其他

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交易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交易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

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

交易资产,对任何交易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交易资产的名称、

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

签名。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交易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交易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

细记录相关资料。交易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

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无记名交易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交易资产的当

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不得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

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二十七条 如交易标的为对外投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

长期交易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 监控交易对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 监督交易对方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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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

      (三) 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交易分析报告。对

交易对方拥有控制权的,交易分析报告应包括交易对方的会计报表和

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交易,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在处置交易之前,必须对拟处置交易项目进行分析、

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

交有权批准处置交易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交易的权限与

批准实施交易的权限相同。

      处置交易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三十条        交易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交易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

的人员对交易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

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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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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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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