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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0-11-19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
告书(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确认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
告书(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确认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韦    烨   刘   浩         黄建春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