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和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对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 事项。 独立董事 韦 烨 刘 浩 黄建春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