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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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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

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1
议 提议召 开,公 司董事 会负责 召集 。公司 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 日 在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

记方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487 号

(雪榕生物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

代表股份总数为 133,854,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

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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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

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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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俞 磊




                                                  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 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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