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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7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陈新女士、陆勇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陈新女士、陆
勇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
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了解陈新女士、陆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
陈新女士、陆勇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陈新女士、陆勇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陈新女士、陆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韦   烨                 刘   浩                  黄建春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