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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1-04-10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及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章程》关于利
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
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
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
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对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20 年 12 月 31 日)》,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
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
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期间,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
意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
构应尽的职责,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 2021 年董事薪酬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董事薪酬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 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
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八、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
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除了对子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及
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
外担保情况,也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对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
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
                  韦   烨              刘   浩              黄建春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