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300512 证券简称:中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7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
体如下:
变更事项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
品加工机械、包装机械、化工设备的生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
产、销售。无人售货机、智能自助设
品加工机械、包装机械、化工设备的生
第十三条 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依法
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可开展经营活动)(以登记机关核定为
准)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第二十三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四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条
(二)要约方式;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司股份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第二十五 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登记;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收购的本公司股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
份,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部分股份。
收 购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 属 于 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
地点。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
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 地点。
第四十四 取网络投票或其它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条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席。
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第七十八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条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七)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 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券; (七)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券;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十七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数的 1/2。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百零
八条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
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置;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交易等事项;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置;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度;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度;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六)在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对其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离任审查;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在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其进行离任审查;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提名、薪酬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二 其他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公司控股股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十七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薪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特此公告。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