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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亚股份: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12-17  

                            证券代码:300512              证券简称:中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0-13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 2020 年 6 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类型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亚机械股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供 财务资 助行为 及相 关信息 披露工
                                               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
        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
                                               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
        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1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修改
                                               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杭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

    况除外:                           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情况除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                                                                               修改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

    公司。                             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    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

    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
3                                                                               新增
                                       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

                                       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

                                       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

    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删除/
4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   自愿的原则。
                                                                                修改
    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   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
    事项向公司提供但保。                  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

    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

    格 履行相 关审批 程序 和信息 披露义

    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七条     被资助对象属于以下情

    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

    比照关联交易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

    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财务

    资助议案时回避表决:

5       (一)虽未被公司大股东及其关                           删除

    联方控股,但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该对象有重大影响力。

        (二)该对象属于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6
    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修改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

                                       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   新增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

                                          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

                                          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

                                          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

                                          应当将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密切

    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

    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

    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审计部应当
8                                                                                删除
    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一)接受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

    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
     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

     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

     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删除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

     个月内。

10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

     供下列文件:                        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下列文

        (一)公告文稿;                 件: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        (一)公告文稿;

     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修改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件。

     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

11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删除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

12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                                            删除

     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

     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13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财务资 新增

                                          助,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

                                          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
14   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修改
                                          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施行。



     特此公告。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