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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亚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0-12-17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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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
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
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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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
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
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应当将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公司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
助手续,并由审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
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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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
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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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财务资助,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
续安排。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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