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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8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审议结果。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
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27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中亚瑞程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使公司业务
规模和市场空间得到进一步提高,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有助于增强公司
综合盈利能力,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经济效益。
    2、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中亚瑞程的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的议案》的审议结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玉生


                                               靳   明


                                               陆幼江



                                                     202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