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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股份: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21-01-28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2021年1月27日)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
定,公司监事会就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
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查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
    2、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书
面审核意见
    经审查公司《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93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93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
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7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查《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中亚瑞程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使公司
业务规模和市场空间得到进一步提高,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有助于
增强公司综合盈利能力,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经济效益。
    (2)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中亚瑞程的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
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中亚瑞程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会成员(签名):


胡西安                     杨尧圣                   施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