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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亚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2021-01-28  

                        证券代码:300512           证券简称:中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
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1 年 1 月 27 日
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 月 27 日作为授予
日,向 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自《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次授予期间,8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7.5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395.00 万股调整为 377.50 万股,预
留授予数量不做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 101 人调整为 93 人。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
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
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
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股权激励》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