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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8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2 月 17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
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中 1 名激励对象姜雄平已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000 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
果等实际情况,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办理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关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
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预留授予的 42 名激励对象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356,625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玉生


                                      靳   明


                                      陆幼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