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实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30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证券简称符合公司的经营内容和发展方向,
也有利于客户及投资者准确识别和了解公司。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证券简称由“恒泰实达”变更为“恒实科技”,
公司的中英文全称、英文简称和证券代码均保持不变。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 泓 黄 磊 刘志忠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