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15
证券代码:300513 证券简称:恒实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1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时间:2019 年 3 月 15 日 14:00。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3号楼孵化加速器大厦305会议室。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钱苏晋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 召
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7,652,07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0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7,460,4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79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9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688,2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9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96,6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8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9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3%。
3、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钱苏晋、张小红均已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5,27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941%;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98%;弃权 9,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6,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198%;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38%;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6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70,0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81%;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12%;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6,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198%;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38%;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6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和楼、唐江华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