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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实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2022-05-09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
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完善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2024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
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
三年内,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
定的回报预期。同时公司也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
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
配利润的,则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考虑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发生,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
股利。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
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
上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派发事项。
    5、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议案,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并进
行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所处阶段以及外部经
济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但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同时,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