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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09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审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本次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的事项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的事项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
承诺》、《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有利于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整合各方优势资源,提高公司市
场竞争力,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豁免承诺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
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我们
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
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
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智城”)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
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深智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深智城构成公司关联方。公司向深智城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能够实现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
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进
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
薄作用,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刘志忠




                                                     2022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