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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4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泰
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
要求进行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
项条件和要求。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整后的相关
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
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
位并使用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盈利水平,符合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
(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填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智城”)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深智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深智城构成公司关联方。公司向深智城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
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
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张   翼




                                                      2023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