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3-14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泰
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
审阅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
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智
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经提交我们审议。根据《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还需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审阅上述相关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现
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
合理、充分,具有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具有公平性;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与全
体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并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
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张 翼
2023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