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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讯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4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已成就,董事会确定 2020 年 11 月 2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且均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2020 年 11 月 2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以 17.53 元/股的价格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0.0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良协                            许治




刘方誉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