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讯达: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2023-03-02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盛讯达 公告编号:2023-021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讯达”)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与皓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产业
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宁威泰产业发展一期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
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整体规模为人民币 20.01 亿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
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5.5 亿元,出资份额为 27.4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二、 进展情况
公司与皓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南宁威泰产业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瑞福锂业
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 日签署了《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1) 《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皓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南宁威泰产业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及盛讯达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各方就设立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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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 日签署了《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费用与税收
1、 费用
1.1 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下列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事务合
伙人可先行垫付,最终从合伙企业经费中列支:
(1)合伙企业设立、日常运营、解散及清算等相关的税费;
(2)基金存续期内,合伙企业的募集监管费、托管费等费用;
(3)聘请法律、审计、评估、财务等外部机构的费用;
(4)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等费用;
(5)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且依法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诉讼或仲裁相关
费用;
(6)管理、运用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其他行政性收
费;
(7)召开合伙人会议及投委会的相关费用;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1.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团队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
取任何报酬。
1.3 合伙企业按下列标准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存续期内,基金每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按照如下公式收取:
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1.5%;已通过收益分配方式或回购方式返还 LP 的投资
本金部分不再收取管理费。
(2)管理费按年支付,首次支付日期为每笔实缴金额到位后 10 个工作日内。
剩余各年度支付日期,以每笔实缴金额到位日期的每个年度对应日为当年管理费
的支付日。管理费的支付应优先于其他任何税费和成本,由合伙企业直接支付。
2、 税收
2.1 本协议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税纳税义务。
2.2 合伙企业按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
3、 合伙企业不应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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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身的日常行政和管理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其人员的工资、补贴、提成、福利、奖金、差旅费、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
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以及其他日常营运费等)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 出资缴付安排
1、 基金出资人
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6.5 亿元;
南宁威泰产业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6.5 亿元;
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出资 1.5 亿元;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5 亿元;
皓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100 万元。
2、 基金出资到位时间
2.1 基金总规模 20.01 亿,原则上按以下出资计划缴纳出资。具体出资计划
如下:
(1) 第一期出资 4.01 亿元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管理人应于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向合伙人发出缴付第
一期出资的通知书(“第一期出资缴付通知”),各合伙人应于出资缴付通知上
载明的付款日(该付款日距通知发出日应不少于 15(壹拾伍)个工作日,下同)
或之前以现金方式缴付出资:其中,有限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缴付第一期出
资;普通合伙人应一次性出资到位。
(2) 后续出资
已投项目金额达到已实缴出资的 80%或剩余资金不满足投资项目需求时,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后续出资缴付通知书
(“后续出资缴付通知”),各有限合伙人应于缴付通知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
以现金方式按认缴出资比例缴付后续出资。
2.2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拟投资项目具体资金需求情况,向各合伙人发出出
资缴款要求。
(三) 出资结算和缴付
1、 出资结算
1.1 合伙企业开立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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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基金清算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等,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1.2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专门开立,用于基金募集期间和存
续期间的认购、分配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1.3 投资者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不折算基金份额,在基金成
立后计入基金资产,划入私募基金财产账户。
2、 认购资金的出资缴付
全体合伙人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缴付出资:全体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缴纳出资(出资时间应当不早于全体合伙人收到缴付出资通
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四) 合伙企业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在南宁市落地的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链及相关上下游项目。
2、 投资范围
基金主要投资于南宁市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链及相关上下游项目。基金除投
资于上述标的外,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管理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后可将闲置资
金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风险较低且流动性较好的投资产
品。
资金投向与投资管理相关具体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决定与实施,执行
事务合伙人在实施前应报合伙人会议备案,合伙人会议有权否决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决定。
3、 基金投资期、退出期及退出延长期
合伙企业的投资基准日为基金首次投资日,基金投资期 4 年;退出期 2 年;
如在退出期内无法完成投资全部退出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基金退出期,
最长不超过 2 年。
4、 投资运作流程
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寻找项目;(2)项目立项;
(3)尽职调查;(4)投资决策审核;(5)文件签署;(6)项目运作;(7)
项目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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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资决策
5.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
委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的职权范围包括:
(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事宜;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事宜;
(3)审议被投资企业股东会下述重大表决事项:对增加或者减少出资、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终止、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4)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2 投委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皓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
派 2 名,有限合伙人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南
宁威泰产业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各委派 1 名。投委会设主任 1 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出任,投委会
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
5.3 投委会议事规则
(1)投委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形式,投委会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为同
意或否决。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委会的一切决议必须经 3 名以上(含 3 名)
且包含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南宁威泰产业发
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的投委会委员同时同意方为有效。未经投
委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的,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代表本合伙企业进行任何投资行
为。
5.4.投委会会议的召开
(1)投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供投委会决策使用的资料和全部的拟订法律文件,提
交投委会全体委员和观察员;经投委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则不受前述时间的限
制。
(2)投委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必须经投委会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亲自
出席方为有效。投委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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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后管理
6.1 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应与投资项目相关方保持联系,持续监控投资
项目,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并及时报告与投资项目
相关的重大事项。
6.2 根据项目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委派相关人员在标的公司担任董事、
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等职务,被委派人员应当履行其岗位职责,保障合伙企业在
投资项目中的合法权益。
7、 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
7.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7.2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在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的基
础上,应根据项目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并落实到投资项目相关
协议中以保障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7.3 在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如发生有损合伙企业权益的事项,执行事务合
伙人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8、 投资退出
8.1 退出方式。合伙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退出投资项目:
(1)合伙企业将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份转让(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
市等方式);
(2)被投资企业清算/减资;
(3)其他合法方式。
8.2 退出审核。就合伙企业退出投资项目,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应与各
相关方展开协商,确定退出条款,并将退出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投委会进行
审核。
8.3 退出执行。若委会通过退出审核,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应负责执行
具体退出事宜。为明确起见,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与各相关方确定的退出文
件不得与投委会已审核通过的退出条款存在冲突,否则应由投委会进行再次审
核。
9、 担保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对外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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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资限制
10.1 合伙企业不得超出本协议范围从事投资活动或者从事任何违背法律法
规的投资活动。
10.2 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取得的投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但为实现
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临时投资除外。
11、 临时投资
在基金存续期间,为实现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将闲置
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管理合伙企业的账面现金(包括待投
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等现金),但投资期不得超过基金存续期。
(五) 合伙人会议
1、 组成与职权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企业中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组
成,行使下列职权:
1.1 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1.2 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更换;
1.3 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延期及清算;
1.4 决定合伙企业的年度审计机构;
1.5 审议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
1.6 合伙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
1.7 审议合伙企业日常经营性支出的年度预算及预算外应付金额超过人民
币伍万元的单项支出;
1.8 决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置方案;
1.9 决定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分配;
1.10 决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1.11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2、 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
计年度完结之后四个月之内举行。任一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和提出审议
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人的提议组织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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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书面方式举行,所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3、 会议召集与召开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5)个工作日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书
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会议召开时间调整的,应在原定时间两(2)个工作日前通
知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
4、 决议
4.1 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
会议对待表决事项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且必须南宁产
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南宁威泰产业发展一期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同意方为通过,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决定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更换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4.2 合伙人会议形成决议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送全体合伙人。
(六) 终止、解散与清算
1、 本合伙企业投资结束后退出,根据项目投资退出安排,合伙企业收回并
分配完成投资本金及收益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解散并注
销。
2、 清算结束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在十五(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
登记。
(七)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份额认购书》(以下简称《份额认购书》)等有关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按照本协议、《份额认购书》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书
面或邮件缴付出资通知规定的缴款期限足额缴付出资,逾期达十(10)个工作日
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从而成为
一名“违约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违约合伙人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2.1 自逾期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将给予违约合伙人十(10)个工作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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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期的书面通知;在催缴期内,违约合伙人按逾期未缴付的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
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
2.2 催缴期满,若违约合伙人仍未完全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和按约支付违约
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违约合伙人十五(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
违约合伙人在宽限期内应按照逾期缴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
付违约金;
2.3 宽限期届满,若违约合伙人仍未完全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和按约支付违约
金,除追究违约合伙人违约责任外,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且
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作出决议后对违约合伙人除名。
2.4 违约合伙人就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
损失;
(2)合伙企业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等所发生的仲裁、诉讼等
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
(3)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益中直接
扣除本款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如果违约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则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从该违约合伙人应分配收益中直接扣除本条规定的违约金、
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3、 本条规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计为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违约合
伙人的出资额。
4、 为避免歧义,出资违约有限合伙人被终止继续向合伙企业出资的权利或
被从合伙企业除名,并不免除其缴纳在合伙人会议相关决议表决前已经产生的逾
期出资违约金及承担赔偿责任之义务。
5、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
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过错或违反合伙协议而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
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八) 投资冷静期及协议解除权
1、 对于已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的投资者,除根据适用法规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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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关于冷静期的规定,则自其及普通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并生效之日起二十四
(24)小时为其投资本合伙企业的冷静期(以下简称“冷静期”)。冷静期内,
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与其联系,且冷静期内该等有限合伙人
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仅限于电子邮件方式)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的方式就其自
身解除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解除权”);
2、 关于冷静期及协议解除权的规定对属于以下类别的投资者不适用:
2.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2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2.3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2.4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2.5 适用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不适用冷静期机制的投资者;
2.6 管理人根据适用法规的规定基于合理判断认定属于“专业投资机构”的
投资者。
3、 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确认,在不违反适用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无需
对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如投资者根据以上第 21.1 条的规定
行使协议解除权,自该等投资者最终书面确认行使协议解除权之日起,该等投资
者不再继续享有本协议项下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任何权利,亦不再继续履行本协议
项下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但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除外),本合伙企业将退
还该投资者届时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如有,为免疑义,该等返还金额仅包括其
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本金,不包括任何的利息或收益),且与投资者认购本合伙
企业权益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如有)一并解除。为免疑义,如投资者在冷静期
内未要求行使协议解除权,在冷静期届满后投资者的认购自生效日起生效,投资
者不再享有协议解除权,也无权再根据协议解除权的约定要求解除本协议及与投
资者认购本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如有)
等)。
2) 《南宁海盟新能源专项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现就设立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基金)所签订的《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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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作如下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皓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南宁威泰产业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方: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1.1 合伙企业有项目投资变现退出或现金收入(如利润分配)回笼时,收入
除去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募集监管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可分
配资金。
1.2 各方一致同意可分配资金按如下顺序分配:
1.2.1 首先分配给乙方、丙方,以使乙方、丙方优先收回实缴出资;
1.2.2 在乙方、丙方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再根据乙方、丙方实缴出资的情
况按 6%/年向乙方、丙方分配门槛收益, 门槛收益=实缴出资额×6%/年×N 年,N
年为自实际缴付出资之日起至门槛收益付清之日止的年数;
1.2.3 在乙方、丙方按 1.2.1、1.2.2 项约定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及取得门槛
收益后,再向丁方、戊方分配,以使丁方、戊方收回实缴出资;
1.2.4 在丁方、戊方按 1.2.3 项约定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再向普通合伙人
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
1.2.5 对于按 1.2.1—1.2.4 项约定进行分配后的余额,再进行超额收益分
配 :
(1)超额收益是指按 1.2.1—1.2.4 项的约定进行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再由
全体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丁方、戊方对其应获得的超额收益享有独占的权利,不向普通合伙人
进行任何让渡;
(3)对于乙方、丙方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超额收益,按梯级累进方式在乙
方、丙方与甲方之间进行分配:
①总收益率在 150%(含 150%)以下部分,该超额收益部分的 80%按乙方、
丙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乙方、丙方,20%分配给甲方作为业绩报酬;
②总收益率在 150-300%(含 300%)的部分,该超额收益部分的 70%按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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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乙方、丙方,30%分配给甲方作为业绩报酬;
③总收益率超过 300%的部分,该超额收益部分的 60%按乙方、丙方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给乙方、丙方,40%分配给甲方作为业绩报酬。
1.3 若基金出现亏损,就可分配资金也应按 1.2 款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三、 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事项的各合作方虽已签署正式协议,但还未
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流程,可能存在合伙企业不能成功设立的风险。
2、 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在合伙企业的设
立及运作过程中,公司将充分关注并防范风险,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
投资风险。
针对以上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将积极配合推进合伙企业设立工作,确保合
伙企业能够成功设立。在合伙企业的投资及运作过程中,公司将充分关注并防范
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风险管控,尽力维护资金安全。同时,公司
也将积极敦促合伙企业寻找符合投资方向的标的,建立完善的项目审核和风控制
度,经过充分的论证后,通过科学合理的交易架构设计,尽力降低投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带来不
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合伙企业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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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