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国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19-01-08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5-16 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18]第 00460 号
致: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大国创的委托,指派张大林、王小东、孙玮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科大国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就本次交易事宜
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交易之实施情况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及《标的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释义继续适用于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科大国创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的方案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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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生效和实施是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生效和实施的前
提条件,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
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科大国创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贵博新能 100%股
权。贵博新能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 69,160.00 万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
易价格为 69,100.00 万元。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8,6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配套融资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科大
国创总股本的 20%。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拟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产
业化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核心控
制器检测试验中心建设项目和本次交易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等。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科大国创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1、2018 年 7 月 23 日,科大国创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
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补偿协
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2018 年 9 月 5 日,科大国创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
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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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2018 年 11 月 9 日,科大国创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2018 年 11 月 19 日,科大国创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5、科大国创的独立董事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2018 年 9 月 5 日、2018
年 11 月 9 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了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意见。
6、2018 年 9 月 25 日,科大国创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交易对方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1、2018 年 7 月 20 日,紫煦投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
宜。
2、2018 年 7 月 23 日、2018 年 9 月 5 日,贵博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形成
决议,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关联合伙人回避表决。
(三)标的公司的审批程序
2018 年 7 月 23 日、2018 年 9 月 5 日,贵博新能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决议,审
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2018 年 12 月 17 日,科大国创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科大国创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向孙路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2063 号),核准科大国创向孙路发行 20,184,861 股股份、向贵博投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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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6,110,708 股股份、向董先权发行 3,130,863 股股份、向徐根义发行 2,652,025
股股份、向紫煦投资发行 1,992,702 股股份、向史兴领发行 1,841,684 股股份、
向陈学祥发行 736,673 股股份、向张起云发行 184,168 股股份;核准科大国创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8,6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法
定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8 年 12 月 20 日,贵博新能 100%股权已过户至科大国创名下,相关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贵博新能的股东已由孙路、董先权、史兴领、徐根
义、陈学祥、张起云、贵博投资、紫煦投资变更为科大国创,科大国创已持有贵
博新能 100%股权。
(二)验资情况
2018 年 12 月 21 日,华普天健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8]6308 号),
审验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止,科大国创已收到孙路等 8 名发行对象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36,833,684.00 元。孙路等 8 名发行对象
以贵博新能 100%股权出资。截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止,科大国创变更后的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239,233,684.00 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 239,233,684.00 元。
(三)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出具
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科大国创已经办理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新增股份登记,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36,833,684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
量为 36,833,684 股),非公开发行后科大国创股份数量为 239,233,684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完成,科大国创已合法取得贵博
新能 100%的股权,并完成相关验资;科大国创已完成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登
记工作。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票发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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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宜的办理程序合法有效。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大国创已针对本次
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
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科大国创自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复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本次交易发生更换的情况。
六、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科大国创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交易实施过程中,科大国创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
情形,亦未发生科大国创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科大国创与交易对方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2018 年 9 月 5 日签订了《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科大国创与孙
路、贵博投资、董先权、徐根义、史兴领、陈学祥、张起云等业绩承诺方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2018 年 11 月 9 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述协议均已生效,相关方正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不存在违法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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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对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
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截至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科大国创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期限内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事宜,并就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对应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
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但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
的实施;
(二)科大国创尚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章程修订等的
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
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科大国创需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约定,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份交割日
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
(四)本次交易双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科大国创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
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科大国创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
过户手续,科大国创合法取得贵博新能 100%的股权,并已完成相关验资;科大
国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发行及登记手续已完成;科大国创已
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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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自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复
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大国创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本次交易发生更换的情况;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科大国创未发生资金、资产被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科大国创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均得到切实履行或尚在履行
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晓健 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张大林 __________________
王小东 __________________
孙 玮 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