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3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第二
十三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第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十四
条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是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第二
十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条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
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执行。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第七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七
条 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
○七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股份的事项;
条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总经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制订公司融资方案、审批公司授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事项;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制订公司融资方案、审批公司授信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项;
本条第(一)至第(十)规定的董事会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 本条第(一)至第(十)规定的董事会
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
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