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8-26
证券代码:300521 证券简称:爱司凯 公告编号:2022-043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2年8月
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
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4号),根据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实施的
现场检查结果,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
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一)收入确认时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爱司凯的设备销售主
要采用分期收款模式,付款期限一般为24-36个月左右。爱司凯在确认相关收入
时,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价款确认收入,
导致2020年度、2021年度分别多计主营业务收入304.31万元、267.98万元,分别
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2.23%、1.75%。公司相关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企业会计准
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准确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爱司凯在销售设备时,向客户提供了是否
购买质量保证服务的选择权,并对质量保证服务单独定价,该质量保证应构成单
项履约义务。2020年度,公司未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对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
保证单独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度多计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112.82万元,分别
占当年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绝对值的0.83%、9.29%。公司相关财务核算和信息披
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
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洛阳易普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普
特)实际控制人赵禔曾担任爱司凯董事,易普特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构成
爱司凯的关联方。2019年3月,爱司凯向易普特采购安装服务,2019年度实际发
生安装服务费用106.19万元,该安装服务未包含在经审议、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范围内。但爱司凯在2019年度定期报告中将该安装服务费发生金额纳入与易
普特2019年预计关联交易额度中并作为“采购委托加工商品”披露,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相关
规定。
爱司凯董事长李明之、总经理朱凡、时任财务总监谢晓楠、董事会秘书陆叶,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爱司凯、李明之、朱凡、
谢晓楠、陆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
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
极整改,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
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经营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