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9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基于我们的独立判
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
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提高公司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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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平,增强财务稳健性、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并同意将以上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下称“《预案》”),该《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并同意将以上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下称“《论证分析报告》”),该《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
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
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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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
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增强资金实力为公
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把握行业发展机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逐步提升公司
的盈利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上海碳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
相关协议,协议条款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署上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将以
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碳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所列
举的关联人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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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的控股股东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
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情
况,制订了《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既重视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发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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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庆伟、夏明会、刘宏展
202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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