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安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17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9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
印发了《关于核准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36 号),核准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发行股份的形式
购买科大立安 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7,3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就前述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披露了《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会验字[2019]2582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89,834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172,999,978.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669,811.32 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 163,330,166.88 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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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或“乙方”)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11050188360000002706 167,799,978.20
前述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仅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智慧消防
一体化云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0188360000002706,截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167,799,978.20 元。
该专户仅用于智慧消防一体化云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支付本
次中介机构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如甲方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专户资金的,应当经丙
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单增建、张南星事先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同意。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单增建、张南星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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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
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
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
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
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
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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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9]2582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