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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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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优博讯”)的委托,就优博讯向其参股公司中世顺科技(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世顺”或“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

“本次财务资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财务资助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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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出具的说明,为满足中世顺参与招商银行标

准机架式服务器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19 年 2 月 27 日,公司与其持股 20%的

参股公司中世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中世顺提供总计人民币 2,000 万

元的财务资助,资助期限为 9 个月,中世顺按照 6%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占

用费。中世顺的其他股东李远模、付万明、袁韻棋、余波、林惠霞、昇萃科技有

限公司、中世顺商务信息咨询(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总经理余岱芳向

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同意为中世顺清偿本次财务资助款项本息的义务和其他

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 本次财务资助的对象和期间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1.5 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根据中世顺提供的《中世顺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世顺不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子公司,符合《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1.5 条关于财务资助对象的要求。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1.7 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二)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不存在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1.7 条的规定。


    三、 本次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1.3 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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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1.4 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
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权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
查阅公司及中世顺提供的审计报告,本次财务资助属于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审
议范畴,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文
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财务资助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议真实、
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亦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明确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财务资助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创
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但尚需根据《创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财务资助的对象、期间及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财务资助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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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石   璁


                                           经办律师:周江昊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