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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28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
的股份:                                      股份:
23.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3.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3.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3.2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23.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23.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23.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23.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23.5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23.6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的活动。
2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24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之一进行:                                    一进行:
24.1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4.1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4.2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24.2 要约方式;
约;                                          24.3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24.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           公司因本章程 23.3 项、23.5 项、23.6 项
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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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原 25 公司因本章程 23.1 项、23.2 项的原因收购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 23.3 项、23.5 项、23.6 项的原因收购本
后,属于第 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日内注销;属于第 2 项、第 4 项情形的,应当 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第 3 项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 23.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23.2 项、23.4 项情形的,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23.3 项、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23.5 项、23.6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
                                               章等执行。
191.3.1 现金分红的比例                         191.3.1 现金分红的比例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依照《公司法》等法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依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弥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弥
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 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
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分配利 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最近三年以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5%,且现金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分红所占比例不低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在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
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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