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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6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
       的股份:                                    股份:
       23.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3.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3.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3.2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23.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23.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23.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1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23.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23.5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23.6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的活动。
       2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24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之一进行:                                  一进行:
       24.1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4.1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4.2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24.2 要约方式;
 2
       约;                                        24.3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24.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         公司因本章程 23.3 项、23.5 项、23.6 项
       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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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原 25 公司因本章程 23.1 项、23.2 项的原因收购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 23.3 项、23.5 项、23.6 项的原因收购本
    后,属于第 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日内注销;属于第 2 项、第 4 项情形的,应当 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第 3 项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 23.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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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23.2 项、23.4 项情形的,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23.3 项、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23.5 项、23.6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
                                                章等执行。
    191.3.1 现金分红的比例                      191.3.1 现金分红的比例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依照《公司法》等法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依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弥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弥
    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 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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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分配利 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最近三年以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5%,且现金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分红所占比例不低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在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
    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方案。
    99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99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5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2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118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18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18.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118.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作;
    118.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118.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118.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18.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18.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118.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118.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118.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118.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118.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118.7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118.7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6   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118.8     按照第 121 条决定对外担保事项;     118.8    按照第 121 条决定对外担保事项;
    118.9     按照第 121 条决定对外投资、资产的   118.9    按照第 121 条决定对外投资、资产的
    收购和出售、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        收购和出售、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
    118.10 按照第 121 条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118.10 按照第 121 条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118.1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       118.1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 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
    他担保事项;                                  他担保事项;
    118.12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8.12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8.1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118.1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3
    118.14 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       118.14 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
    118.15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8.15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8.16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18.16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18.17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18.17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18.18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       118.18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118.19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118.19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经理的工作;
    118.20 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118.20 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146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146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它单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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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本章程第 100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 100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101 条第 101.4 款至第 101.6 款关于勤勉义务 101 条第 101.4 款至第 101.6 款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注:本表中序号 1-4 条修订内容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序号 5-7

    条修订内容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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