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博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8-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优博讯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顺明 联系电话:0755-23835055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锋 联系电话:0755-2383505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 2019 年
度上半年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括定期报告、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
议,以及其他非定期的有关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督导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并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
度的情况 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并
根据情况持续进行修正更新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常规按月检查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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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 内部 制度 的建 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 股东 及实 际控 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 业务 类别 重要 事项
(包括对 外投 资、风 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 合保 荐工作 的情 无 无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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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1.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的
承诺:
自优博讯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讯科技公开发行
是 不适用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
份除外),也不由优博讯科技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优博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GUO SONG、CHEN YIHAN、LIU DAN,关于股份限
售的承诺:
自优博讯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
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优博讯科技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除前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是 不适用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持有的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
3.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的
进一步承诺: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
是 不适用
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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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
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二、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4.GUO SONG、LIU DAN、刘镇、仝文定、陈雪飞、高
明玉,关于股份限售的进一步承诺:
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是 不适用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
职放弃上述承诺。前述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取得的
所得归公司所有。
5.深圳市博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自优博讯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
是 不适用
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优博讯科技
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6.深圳市中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亚晟发展集团有限公
是 不适用
司、深圳市军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斯隆新产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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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自优博讯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
博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优博讯科
技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讯科技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7.CHEN YIHAN、GUO SONG、LIU DAN、深圳市博讯
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军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中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亚晟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是 不适用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未发生延长锁定期情形
的,可减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
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8.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承
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是 不适用
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
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
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
份)。
9.GUO SONG、LIU DAN、陈雪飞、达瓦、高海军、高
是 不适用
明玉、郭雳、李挥、刘镇、屈先富、申成文、优博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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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文定、王滨、王仁东、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徐先达、杨彦彰、邹雪城,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
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
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
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③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
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
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
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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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
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②有义务增
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
和的 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
许的措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10.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是 不适用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1.GUO SONG、CHEN YIHAN、LIU DAN、仝文定、
刘镇、申成文、杨彦彰、达瓦、李挥、屈先富、于雪磊、
郁小娇、王勤红、陈雪飞、高明玉、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 是 不适用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
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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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或
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2.GUO SONG、LIU DAN、CHEN YIHAN、仝文定、
刘镇、申成文、杨彦彰、达瓦、李挥、屈先富、于雪磊、
郁小娇、王勤红、陈雪飞、高明玉、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
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保证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全套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承诺及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行人
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购回股份
的承诺等相关公开承诺: 是 不适用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
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
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该
等人员离职后二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工
作。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 期内中 国证监 会和本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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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9 年 3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
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
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
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
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
范,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
关收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 4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
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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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 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
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
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
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
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顺明 何 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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