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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0-04-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优博讯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顺明                  联系电话:0755-23835055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锋                    联系电话:0755-2383505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 2019 年
                                             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报告、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议,以
                                             及其他非定期的有关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督导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并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
 度的情况                                    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并
                                             根据情况持续进行修正更新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常规按月检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1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4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 年 12 月 2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介绍了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及注



                                       2
                                          意事项,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
                                          讲授再融资相关政策的近期变化情况
                                          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无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1.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的
 承诺:
 自优博讯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讯科技公开发行
                                                       是       不适用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
 份除外),也不由优博讯科技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优博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GUO SONG、CHEN YIHAN、LIU DAN,关于股份限
 售的承诺:
 自优博讯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
 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优博讯科技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除前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是       不适用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持有的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
 3.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的     是       不适用


                                      4
进一步承诺: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
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二、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4.GUO SONG、LIU DAN、刘镇、仝文定、陈雪飞、高
明玉,关于股份限售的进一步承诺:
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是   不适用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
职放弃上述承诺。前述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取得的
所得归公司所有。
5.深圳市博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自优博讯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    是   不适用
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优博讯科技
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


                                     5
前已发行的股份。
6.深圳市中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亚晟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深圳市军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斯隆新产品投资
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自优博讯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是   不适用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
博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优博讯科
技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优博讯科技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7.CHEN YIHAN、GUO SONG、LIU DAN、深圳市博讯
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军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中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亚晟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是   不适用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未发生延长锁定期情形
的,可减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
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8.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承
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是   不适用
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
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
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


                                       6
份)。
9.GUO SONG、LIU DAN、陈雪飞、达瓦、高海军、高
明玉、郭雳、李挥、刘镇、屈先富、申成文、优博讯科技、
仝文定、王滨、王仁东、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徐先达、杨彦彰、邹雪城,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
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
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是   不适用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
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③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
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
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
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


                                     7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
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②有义务增
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
和的 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
许的措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10.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是   不适用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1.GUO SONG、CHEN YIHAN、LIU DAN、仝文定、
刘镇、申成文、杨彦彰、达瓦、李挥、屈先富、于雪磊、
                                                       是   不适用
郁小娇、王勤红、陈雪飞、高明玉、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


                                     8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
 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或
 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2.GUO SONG、LIU DAN、CHEN YIHAN、仝文定、
 刘镇、申成文、杨彦彰、达瓦、李挥、屈先富、于雪磊、
 郁小娇、王勤红、陈雪飞、高明玉、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
 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保证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全套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承诺及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行人
 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购回股份
 的承诺等相关公开承诺:                                 是   不适用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
 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
 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该
 等人员离职后二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工
 作。



四、其他事项


                                      9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
                               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
                               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2019]6 号),认为
                               未向基金投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
                               在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
                               中,存在未经投资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局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
                               在以下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
                               文件置备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
                               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
                               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
                               音录像系统中设置保存时间不足 20 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
                               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10
[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
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
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3、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
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
基因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
关收入核算不规范,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
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
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12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
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11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5、2019 年 4 月 26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
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6、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
预付货款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
转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
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
未就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7、2019 年 7 月 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


         12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
小板监管函[2019]第 121 号),认为新纶科技
存在违规担保及在 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
净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
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
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19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斯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
费用、政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
2015 年对个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
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
强专项管理。
    9、2019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
件认定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
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13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
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
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
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6 月 28 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
从 7 月 1 日到 3 日提交的 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
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
2019 年 7 月 1 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
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
各项目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
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
发生。
    10、2019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
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12 号),
原因系国元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
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
到位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7 号)第十二
条的规定。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4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1 号),认为国
元证券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
查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四条的规定。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2019]56 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
部门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
考核占比仅为 7.5%,低于 15%等,违反了《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
规定。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认
为国元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
在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
于对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 号),


         15
认为拉夏贝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 2018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
在较大差异,且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
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
管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
强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
事项的监管关注函》 川证监公司[2019]23 号),
认为深冷股份存在 2017 年和 2018 年的半年报
列报错误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
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
部出具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
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业


       16
部在为某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
操作失误,该营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
到另一客户股东账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
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19]55 号),认为招商证券存
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
员;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
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
合规人员不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
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
三是未见合规总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
是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
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 年 9 月 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
的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腾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
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
事人对 2018 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
润与 2018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
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17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15、2019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
司保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通证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7 号),认为财通
证券作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
模式、银行借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
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16、2019 年 10 月 21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
板监管函[2019]第 185 号),认为公司回购股
份的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
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17、2019 年 11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


         18
                           于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58 号),认为当
                           升科技未及时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
                           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
                           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1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顺明                            何   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3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