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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6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调整后的方案公平、合
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1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
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3671 号),我们认为:公司已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披露
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了鉴证。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2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七、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 GUO SONG、
CHEN YIHAN、LIU DAN;预计发行对象陈建辉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量将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
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八、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
该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
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深圳市博通思创咨询有限公司等原 33 名发行对象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我们认为,该终止协议合法、有效,没
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十、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
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陈建辉符合《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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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认定条件,公司引入陈建辉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
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与陈建
辉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发行监管
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战略合作
事宜切实可行,符合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治
理水平,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相关议案,并
同意将上述各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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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先达                高海军                郭   雳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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