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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2020-06-24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修订后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
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可行
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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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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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事前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先达                高海军                郭   雳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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