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博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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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2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2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1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0.15 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 40.15 审议批准如下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40.15.1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 1,000 万 40.15.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率超过 70%;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 40.15.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40.15.2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审计浄资产的 10%;
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40.15.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40.15.3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因 情形。
2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致使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的。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第 40.15.1 项、第
40.15.2 项规定。
40.16 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
40.16.1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含 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
40.16.2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因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致使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
41.5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41.5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3 …… ……
41.7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41.7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会决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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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41.2 至 41.5 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 41.5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42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42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
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42.2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2.2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42.3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42.3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2.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42.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超过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42.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42.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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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元。 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对值计算。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资产置换涉 一年;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
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股东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大会审议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公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司应当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公 计算。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资产置换涉及此类资产
及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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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公司发生
的其他交易。
无 43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 42 条的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5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 42 条第 42.3 项或者第
42.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 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 42 条规定的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无 44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
本章程第 40 条第 40.16.1 项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44.1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44.2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6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44.3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4.4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44.5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50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52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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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低于 10%。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6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58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56.1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58.1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56.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58.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56.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58.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8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6.4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8.4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6.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58.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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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由。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3:00。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58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60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9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告并说明原因。
78.5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80.5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
10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7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81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一票表决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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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80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82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 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12 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 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
效。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章程第 78 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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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
80 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97.7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99.7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13 容。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99.8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100.5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102.5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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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者进行交易;
121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的收购和出 123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的收购和出售、
售、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和质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财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资助的决策权限如下:
…… ……
121.2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123.2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 ……
121.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123.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15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 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议标准的; ……
…… 123.7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121.7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总额在 300 万元
交易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与关联自然人达 以上、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
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股 元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董事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会审议。
121.8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均由董事会审议,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126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128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会发表独立意见:
126.1 提名、任免董事; 128.1 提名、任免董事;
126.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28.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26.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28.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26.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128.4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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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128.5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款;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
126.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蓦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
事项;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126.6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 128.6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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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项。 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128.7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128.8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165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167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 事由股东代表担任,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17 担任。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191.1 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 193.1 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
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18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230.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32.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他组织; 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9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
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一致行动人;
(5)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5)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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