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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2020年独立董事度述职报告(徐先达)2021-03-31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徐先达)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勤勉、尽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准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
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
过缺席董事会现象。本人对年度内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
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同意票,无反
对、弃权的情况。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    现场   通讯    委托           是否连续两
 独立董事                                     缺席                列席股东
               席次    出席   出席    出席           次未亲自参
   姓名                                       次数                大会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徐先达        11      1      10       0      0         否          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它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
下:
       1、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 / 20
    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本人认为:公司向中世顺提
供有偿财务资助,是为满足中世顺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中世顺其他股东未按照
出资比例向中世顺提供财务资助,但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中世顺清偿本次财务资助款项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将借款资金直接汇入到以中世顺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
内,借款条件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总体安排。
    2、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涉
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20 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相关文
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切实可行、方案公平、
合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合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26 亿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募投项目的
实施,能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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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本人事前审查和认可。上述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8、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对象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市博通思创咨询有限公司、仝文定、刘镇、万波、张玉洁(以下简称“发行对象”)
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上限计算,发行对象将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为公司的关联方,发行对象参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为上市公司与潜在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的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暂
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对上市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3 / 20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5、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人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
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6、关于公司《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人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
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
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
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人认为,
该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
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
    9、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符合《公司法》、
                                  4 / 20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
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该议案,并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对 2020 年授信额度互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此次与部分全资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
营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被担保
对象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
司与部分全资子公司为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
     11、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
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
以控制的。本人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2、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合计运用不超过 4.5 亿元(含等值外币)暂
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计使用不超过 4.5 亿元(含等值外币)暂时闲置的自有资
                                   5 / 20
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本人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事项。
     13、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应收票据和待
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
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
     14、关于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独立意见
     本次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结构调整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现金流、偿债能力
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在财务上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本次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事项。
     15、关于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相继制定和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各项
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体现了完整性、合理性、
有效性。
     (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公允。
     (3)公司应继续适应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
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16、关于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19 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
求,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置换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露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1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
                                   6 / 2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人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
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
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
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
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资金的情形。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4、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18、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2020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
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属于公司正常
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有关关
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本人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0
                                   7 / 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9、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与要求,综合考虑
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本人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20、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审查,通过对其履职
情况的核查,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
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人对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审计机
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至公司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有关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之日时止,并且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募投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
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本人同意公
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对应的募集资
金专户。
    22、关于补充审议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放弃本次优先购买权不改变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会对公
                                   8 / 20
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项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人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23、关于 2019 年度资产核销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
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本次核销资产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24、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本人认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5、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人认为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调整后的方案公平、合
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6、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本人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9 / 20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
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7、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人认为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
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本人同
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3671 号),本人认为:公司
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披
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了鉴证。
    29、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对此本人发表同意意见。
    30、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 GUO SONG、CHEN
YIHAN、LIU DAN;预计发行对象陈建辉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
                                  10 / 20
数量将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
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31、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人认为,
该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
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人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深圳市博通思创咨询有限公司等原 33 名发行对象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本人认为,该终止协议合法、有效,没
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对此,本人发表同意意见。
    3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
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陈建辉符合《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战略投资者
的认定条件,公司引入陈建辉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
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与陈建
辉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发行监管
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战略合作
事宜切实可行,符合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治
理水平,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同意该议案内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4、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11 / 20
(财会[2017]22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5、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
人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格和条件。
    36、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本人认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7、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人同意该议案内容。
    38、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结合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资金
需求等情况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适当性等法规规定事项进行了论证和分析,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本人同意该议案内容。
    39、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12 / 20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
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壮大公司实力、增强公
司竞争力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该
议案内容。
     4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756 号),本人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披露的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了鉴证。对此,本人发表同意意见。
     41、关于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4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表》,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客观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非经常性损益表》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和非常性损益报表的真实情况。
     43、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本人认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
                                   13 / 20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该议案内容。
       44、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创业板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此次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调整,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45、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
意该议案内容。
       46、关于公司《2020 年 1-6 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 2020 年 1-6 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的要求,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置换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
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0 年 1-6 月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
1-6 月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7、关于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高明玉女士具备担任财务负责人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相
关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的情形。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其担任公司财
务负责人。
       48、关于新增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14 / 20
    经审慎核查,公司新增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公司正常业务
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是遵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
的,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
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同意该事项。
    49、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本人认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0、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
意该议案内容。
    51、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三
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
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壮大公司实力、增强公
司竞争力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该
议案内容。
    52、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
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结合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资金
需求等情况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适当性等法规规定事项进行了论证和分析,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
                                   15 / 20
司实际情况。本人同意该议案内容。
    53、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为保证股东
利益,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
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
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 GUO SONG、CHEN YIHAN、LIU DAN
(以下简称“发行对象”)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
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暂
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对上市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对此,本人发表同意意见。
    55、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人认为,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
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对此,本人发表同意意见。
    56、关于与战略投资者解除《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
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战略投资者陈建辉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
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本人认为,上述终止协议
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对此,本人发表同意意见。
    57、关于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
                                   16 / 20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等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
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均较好地履行了职责。2020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任职                   出席次数

           徐先达                委员                      1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
审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持续关注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保持与外部审计的沟
通,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0年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
工作进展情况;参与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
期报告事项,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审核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20年上半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公司董事会的运
作情况进行了考核和监督。
    提名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对公司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执业修养与能
力等多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召开1次会议,审议了提名高明玉女士任公司财
务负责人的提案,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战略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战略委员会在报告期内未召开
会议。
    本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的发展、内控制度
                                 17 / 20
建设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传媒、网
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同时,我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积极
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掌
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
真查阅相关文件,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
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独立地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
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
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
公正的判断。
    4、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
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
意识。



    六、其他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
                                   18 / 20
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报告,谢谢!
                       (以下无正文,为本报告签字页)




                                  19 / 20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先达




                                 20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