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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06-16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了《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
“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
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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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包含外籍员工),
不包括优博讯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

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
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行政部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薪

酬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数据的真实

性和可靠性负责;并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保存;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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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00%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7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B”、“B-”、“C”、“D”六个等级。

 绩效评价结果                  A/B+                     B                    B-/C/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达到
“A”或“B+”,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B”,则公
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60%限制性股
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B-”、“C”或“D”时,则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
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行政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
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
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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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及
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行政部沟通解决。如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 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行政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
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薪酬
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 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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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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