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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6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
公司(包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
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
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公司层面选择净利润作
为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指标,与未来能带
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直接相关。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分别设定了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 40%、70%、100%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
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
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三、关于延长参股公司业绩承诺期及变更业绩承诺金额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延长参股公司业绩承诺期及变更业绩承诺金额的议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中世顺持续稳定经营,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延长参股公司业绩承诺期及变更业
绩承诺金额的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参股公司业绩承诺期及变更业绩承诺金
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先达                高海军                郭   雳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