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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3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
        格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已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意见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7.8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7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先达                高海军                郭   雳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