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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07-13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一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2
第二章   释   义 .................................................... 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5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6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 18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18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 19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20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 20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20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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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咨询”)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博讯”或“上市公司”、“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
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优博讯提供有关
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优博讯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优博讯提供,优博讯已向本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优博讯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
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
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
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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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优博讯的任何投资建
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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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优博讯、上市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划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博讯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咨询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包
                                              含外籍员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易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算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需满足的条件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有效期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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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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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优博讯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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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优博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
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3.31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3,136.3129 万股的 1.2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357.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3,136.3129 万
股的 1.0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45%;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 65.81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3,136.3129 万股的
0.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5.5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
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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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
24 个月和 36 个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
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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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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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83 元/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7.5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7.83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7.78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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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7.66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

    (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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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
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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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40%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70%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100%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7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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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B”、“B-”、“C”、“D”六个等级。
绩效评价结果           A/B+                    B                  B-/C/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达
到“A”或“B+”,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
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B”,
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60%限制
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B-”、“C”或“D”时,则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
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
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1 年-2023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的数值,较 2020 年增长分别不低于
40%、70%和 100%。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
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
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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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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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高海军先生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投票权。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1 年 6 月 16 日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公告编号:2021-063)。

    3、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
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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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编号:2021-066)。

   4、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
日,向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7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80 元/股。公
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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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2 日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350.71 万股

    4、授予人数:81 人

    5、授予价格:7.80 元/股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出权益数量    划公告日股
                                           (股)            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刘镇     中国      董事、董事会秘书         57,700        1.39%          0.02%

 高明玉    中国           财务负责人          57,700        1.39%          0.02%

  万波     中国            副总经理           57,700        1.39%          0.02%

 张玉洁    中国            副总经理           48,000        1.15%          0.01%

 张曜鹏   中国台湾       核心管理人员         29,500        0.71%          0.0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76 人)        3,256,500     78.18%          0.98%

               预留部分                      658,100       15.80%          0.20%

                  合计                       4,165,200      100%           1.26%


    7、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
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
和 24 个月。

    8、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不符
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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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为: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4 人调整为 81 人,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由 357.50 万股调整为 350.71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23.31 万股调整为 416.52 万股。

    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2020 年年
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331,363,129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4,233,100 股后的 327,130,02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人民币 0.320698 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 7.83 元/股调整为 7.80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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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
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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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形,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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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优博讯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或调整
以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优博
讯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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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博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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