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1]第 346 号 致: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 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婷婷律师、王诗诗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 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 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 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 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 了《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函》, 提请董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提名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贵公司 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优博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2021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通知》)。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贵公司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贵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 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 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GUO SONG 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140,049,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050%。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0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账 户卡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 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2,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信达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3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6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 2.83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3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6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83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3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6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83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3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6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83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 GUO SONG、LIU DAN、刘镇、万波、王仁东、 朱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总表决结果: 5.1 选举 GUO SONG 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0,386,20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7,200 股 5.2 选举 LIU DAN 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0,386,20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7,200 股 5.3 选举刘镇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0,386,20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7,200 股 5.4 选举万波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0,386,20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7,200 股 5.5 选举王仁东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0,386,20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7,200 股 5.6 选举朱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0,386,20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7,200 股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成湘东、吴悦娟、蒋培登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总表决结果: 6.1 选举成湘东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0,386,200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7,200股 6.2 选举吴悦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0,386,200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7,200股 6.3 选举蒋培登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40,386,200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7,200股 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 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于雪磊、徐宁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总表决结果: 7.1 选举于雪磊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40,386,201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7,201股 7.2 选举徐宁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40,386,200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7,200股 (二)表决程序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 结果所做的统计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 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 __________ 林晓春 张婷婷 __________ 王诗诗 年 月 日